其一,汽車的報廢並不意味著其中的所有
廠房拆除總成和零部件均已失去使用價值,統計數據表明,一輛汽車的報廢,真正失去原有效能的零部件不到總數的5%,其余的各部件完全可以經過適當翻新重新使用;
其二,可以建立梯級
廢鐵回收利用體系,即從高等級車種流向低等級車種或從高消費層次
廢五金處理的用戶流向低消費層次的用戶;
其三,從社會成本看,以零件方式回收,既可以節約大量的機械制造工藝,又可以節約大
廢家電回收量的社會資源。
為此,對於拆解下來的汽車零部件,可以通過嚴格的檢驗,分成不可再生零件 ( 報
廢電腦回收廢處置 ) 、直接再生零件 ( 可在原車種繼續使用 ) 、有條件再生零件 ( 經翻新加工後使用或用於更低檔次的車種 ) ,然後,分級、分類供應金屬冶煉廠、汽車制造廠或汽車修配
產品銷毀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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